吉打州中部布秧谷(Lembah Bujang) 日前发上一桩举国上下关注的课题,一个发展商在进行推土工程时竟然将工地当中拥有历史考古价值的古迹一并推倒,引起大众哗然。据说遭到破坏的历史考古遗迹是在1926 年被英国考古学家柯立芝威尔斯 (H.G. Quanritch Wales) 在该地所发掘的50 余座佛塔印度庙宇,陵墓等遗迹的第十一座陵墓。
吉打州务大臣慕克力兹得知此事后立刻颁布停工令,勒令发展商必须马上停止所有建筑活动。然而发展商方面则坚称获得土地区批准并且该地段是该公司日前所购买的,是属于私人地段为抗辩理由。在1993 年,吉打州政府批准了布秧谷发展成为国际休闲城计划(Kedah International Resort City),此计划占地大约400 公顷。据时任州务大臣奥斯曼阿洛表示,政府规定发展单位必须要保存当地历史古迹的重要遗产。
从以上看来,发展商在动工时缺乏敏感度而批准发展商动工的有关当局必须要负上责任。根据一般的产业发展程序,发展商必须获得推土批文(Earthwork Approval) 后才可进行推土,该批文是由市议会工程局发出。在市议会批准这项工程时肯定非常了解该处存在一个价值非凡的历史考古遗迹,倘若获得批准,有关当局就必须勒令发展商在动工时期不只不能毁坏古迹甚至还必须确保古迹不会受到损坏,这是一般上的做法。倘若市议会真在批文中列出此条文,发展商则必须负上责任,如发展商完全根据批文行事,那么市议会就必须解释动工批文的考量标准。
从以上事件来看,国内对历史古迹保护的意识并不高。政府没有明显规划保护历史古迹的大蓝图及策略,商家也缺乏保护历史古迹的自发性。在国外,历史古迹是一项能够带来经济效应的国宝。其中最好的例子就是柬埔寨的安哥窟。这座历史古城带旺了该国的旅游业,创造了无限商机,即使是世界强国中国也把国内的历史古迹完好保留,如在北京的故宫,长城,天坛等。
希望类似吉打布秧谷事件不会在国内任何一个角落再度发生。 我认为,只要策划妥当全体配合,产业发展项目是可以与历史古迹并存的。
刊登于《星洲日报》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