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政府新修订的1966 年房屋发展(管制及裁决) National 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and Licensing) Act 1966, Act 118 将在2014 年6 月1 日正式生效。此修订法令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进一步保障购屋者的权益以及更加严厉的监督国内产业发展商,确保能够在如期完成所开发的产业项目,避免搁置产业计划出现,害苦了购屋者。
几项重大修订如下:-
1)政府将申请发展商准证的抵押金门槛从RM 200,000 调高至产业项目预测总建筑费用的3%。(Section 6,Act 118)
2)政府提高对搁置屋业项目的发展商,将罚款从RM 250,000提高到RM 500,000或监禁不超过3 年。(Section 18A, Act 118)
3)倘若面对产业计划停工连续6 个月或以上,购屋者有权利中止和约。(Section 8A, Act 118)
4)将不尊重房屋仲裁庭判决的罚款从RM10,000 调高至RM 50,000。(Section 16AD, Act 118)
从以上修正法令看来,政府在保护购屋者的目的相当明显,政府通过提高对不负责任发展商的惩罚期望起着阻吓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让面对停工项目连续6 个月的购屋者拥有终止和约权利的举动,协助这些购屋者脱离无法获得屋子还必须交付房屋贷款利息的窘境 (先售后建概念的产业项目计划)。政府的动机是好的。
虽然政府在提高申请发展商准证的抵押金门槛上的目的是要审核发展商是否有财务能力,预防搁置项目出现,然而这可能引导整个产业发展界走向寡头垄断。在目前建筑材料价格高涨的时候3%的预测总建筑成本数额绝非一个小数目,对中小型发展商来说肯定是个负担。如此一来,市场上的几家大型发展商将会逐渐成为市场仅有的产业供应商。
如果真的出现寡头垄断,新推出的产业价格将会继续向上攀升,因为大型发展商的最大优势就是财力雄厚,能够轻易抵消产业存货的持有成本。